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降13%,老合同該如何給客戶開票呢?
從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又有新變化了,16%這檔稅率降為13%,10%這檔稅率降為9%。增值稅稅率降低自然是皆大歡喜的事情,但也會給會計人帶來一點小小的煩惱。稅率降低后,該如何給客戶開票呢,客戶如果不愿接受低稅率的增值稅專票又該怎么辦呢?
這一煩惱的本質是降稅紅利到底應該由誰獲得,是銷售方,還是購買方?假定合同總額不變,增值稅稅率降低了,意味著銷售方可確認的收入提高了,也意味著購買方可用作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了,這是一個彼消此長的數據變化。
從長遠看,增值稅稅率降低了,購銷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會就價格重新進行談判。購買方會要求銷售方降價,彌補其進項抵扣不足的損失;銷售方基于留住客戶的考量,在保證收入不降低的條件下,完全沒有理由拒絕購買方的訴求。理論上,降稅的最終受益者會是購買方,也應該是購買方。
銷售方大可不必著急,對下游你是銷售方,對上游你是購買方。銷售方同樣可與上游博弈,分享降稅紅利。
一、眼下的問題是,在新舊稅率變換的過渡期,該如何給客戶開發票呢?
這里說的過渡期是指,合同已簽訂,合同約定了16%或10%的增值稅稅率,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給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票,4月1日后又該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票呢?
政策已變,4月1日后開不了稅率為16%與10%的增值稅票了??珊贤钟屑s定于先,按新稅率給客戶開票對購買方顯然不公平。此時要么變更合同(重新約定合同額),要么達成妥協(在原有合同額基礎上打折),才能不損害購買方的利益。
為了操作簡便,我建議在原有合同額基礎上打折解決開票難題。具體思路是按原合同額給購買方開票,但給購買方一個現金折扣,折扣額為合同額按新舊稅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或為按新舊稅率算出的進項稅額之差。這樣一來,購買方進項抵扣雖然少了,但付款額也少了。對銷售方而言,雖然給出了現金折扣,但合同利潤并未減少。
舉個例子說明吧!2019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了一單總金額為10萬的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2019年4月20日交付產品,同時甲公司給乙公司開具16%的增值稅專票。因為增值稅稅率降低,甲公司與乙公司商定,甲公司給乙公司現金折扣。折扣額為按新舊稅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按新稅率計算出的收入為100,000÷1.13=88,495.58元,按舊稅率計算出的收入為100,000÷1.16=86,206.90元,現金折扣為88,495.58-86,206.90=2288.68元。
甲公司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10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8,495.5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1,504.42
借:銀行存款97,711.32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2288.68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100,000.00
乙公司會計分錄為:
借:存貨88,495.5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1,504.42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100,000.00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100,000.00
貸:銀行存款97,711.32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2288.68
現在已經明確,增值稅的稅率要由三檔變兩檔。相信增值稅稅率不會提升,既然要并檔,這就意味著高檔的增值稅稅率還會降低。掌握增值稅稅率降低后的開票要領,未來也能用得上。
二、4月1日增值稅率就下降了,4月份后還能開具16%的發票嗎?
答復:可以的,只要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1日之前的銷售業務,即便是4月份之后開具發票,仍然適用16%的增值稅率。